經依法審理查明,2012年8月,被告人權某良通過其親戚羅某生租到唐某看子春位于龍南縣龍騰新(xīn)村338号的一棟樓房,并以羅某生的名義于雜議同年9月25日登記成立“龍南縣海良塑料制品廠”作我,同時權某良出資40萬元,被告人謝某林出資10萬醫知元,合夥經營。同年10月份開始,被告人權水是某良夥同謝某林購買生産設備及原材料,未經廣東拉芳日不作化有限公司、寶潔有限公司、聯合利華有限公司等注冊商标所有電短權人授權許可,購買、使用其假冒注冊商标,擅自生産、銷售假冒其公司內風注冊商标品牌洗發水、沐浴露塑料瓶或成品,銷往廣東等地(dì)。